澳門大灣區金融商會
Macau - Greater Bay Area Financial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灣區金融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Finanças de Grande Baí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Greater Bay Area Financial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為促進澳門經濟多元化,金融國際化,加強大灣區內金融、經濟、貿易、文化及旅遊的交流合作為宗旨。團結本澳及國際研習金融有志之士及機構,增進國際交流,提升澳門現代金融地位;培育愛國愛澳的金融人才,堅決擁護確立習近平總書記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維護國家和平穩定及國家安全、擁護愛國者治澳的一國兩制。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10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邀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及繳交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創會會長若干名、永遠會長若干名、會長一名、執行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五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短信或電子郵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執行會長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五年,可連選連任。
(三)永遠會長、會長、執行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為必然的常務理事。
(四)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常務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理事會可根據會務情況,聘請全球金融領域知名人士或企業擔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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